我國食品召回制度大事記
2007年8月,《食品召回管理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公布并開始實施。其中規定,經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評估,確認屬于生產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應當確定召回級別,實施召回。對召回的不安全食品應該進行無害化處理,根據有關規定應當銷毀的,及時予以銷毀。
2008年9月,全國多地發現數十例嬰幼兒腎結石患者,經相關部門調查,高度懷疑石家莊三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三鹿牌嬰幼兒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9月11日,三鹿集團公司發出聲明,經自檢發現部分批次三鹿嬰幼兒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決定立即對2008年8月6日以前生產的三鹿嬰幼兒奶粉全部召回———這也是公開報道中近年來我國為數不多的食品召回案例。
2009年公布實施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照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食品生產者應當對召回的食品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
2011年5月,國家質檢總局發布《食品召回管理規定》修訂稿并公開征求意見,問題食品的召回程序比2007年實施的規定有所簡化。征求意見稿與《食品安全法》銜接,要求食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食品屬于不安全食品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并在3日內向地方質量監督部門提交食品召回計劃。對被召回的食品,采取無害化處理措施的,征求意見稿規定不得重新用于食品生產和銷售;采取銷毀措施的,銷毀過程應符合環境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